262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3、决定环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徇私谋利,应予建立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

4、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跟进,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

3、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的;

4、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的;

6、行政许可案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7、私自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