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案例故事: 小乔想以“铜雀台有限公司”的身份成为东吴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并由小乔自己担任公司负责人,但她不清楚是否能以公司的名义加入成为直销商。试问:公司能否成为直销商? 公司能不能成为直销商,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虽然是透过法律创设而可以从事商业行为的主体,但公司“本身”没办法像自然人一样自己去做“面对面”的推广销售行为。而传统的直销强调的是一种原则上需要“面对面”以口语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业,似乎让人很难想像直销商可以是一间无法与你面对面说话的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喷漆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显示,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资料显示,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北京银行(601169)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964年12月31日第1360号法令公布,1965年6月23日第472号法令修订,1975年6月30日第536号法令修订的《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4条规定:“凡依照本法及实施本法的法令所规定的注册程序和条件以及应交送的文件,最先申请注册并缴纳维持商标有效应缴的规费者,可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得申请撤销可能同其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注册。该项申请不得在该商标善意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之后为之
本办法依天然气事业法(以下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导管配管专业人员(以下称专业人员),指负责公用天然气事业(以下称事业)输气管线之工程施作及其相关安全维护业务之人员。 专业人员之分级及其负责之业务如下: 一、甲级专业人员:高、中、低压输气管线工程之施作与其安全维护
指政府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于各种媒介物(例如:文书、图画、照片、磁盘、磁带、光碟片、微缩片、积体电路芯片)及其他得以读、看、听或以技术、辅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纪录内之讯息都是“政府资讯”。 本法所称政府机关,指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试)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 受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法人或团体,于本法适用范围内,就其受托事物视同政府机关
企业签订的《一般单证及登记簿印刷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本法 112.01.11 修正公布之第 93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于本法公布施行后,不得超过依替代率上限计算之金额。 前项替代率应依退休人员审定之退休年资,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计算,任职满十五年者,替代率为百分之四十五,其后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给百分之一点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为百分之七十五
本法 112.01.11 修正公布之第 93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于本法公布施行后,不得超过依替代率上限计算之金额。 前项替代率应依退休人员审定之退休年资,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计算,任职满十五年者,替代率为百分之四十五,其后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给百分之一点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为百分之七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