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天然气事业法(以下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导管配管专业人员(以下称专业人员),指负责公用天然气事业(以下称事业)输气管线之工程施作及其相关安全维护业务之人员。
专业人员之分级及其负责之业务如下:
一、甲级专业人员:高、中、低压输气管线工程之施作与其安全维护。
二、乙级专业人员:低压输气管线之工程施作及其安全维护。
事业应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雇用专业人员,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其分级及资格如下:
一、甲级专业人员,应符合下列各目规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试或相当于高等(普通)考试之化学工程、电子工程、电机工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等相关类科考试及格者。
(二)乙级以上气体燃料导管配管技术士技能检定合格者。
(三)乙级以上工业用管配管、自来水管配管技术士技能检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级技术士证,并从事公用天然气事业或其他高压气体之管线设计、维护、监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证明文件者。
二、乙级专业人员,应符合下列各目规定之一:
(一)气体燃料导管装管技工考验合格。
(二)丙级以上气体燃料导管配管技术士技能检定合格。
(三)丙级以上工业用管配管、自来水管配管技术士技能检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丙级技术士证,并从事公用天然气事业或其他高压气体之管线设计、维护、监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证明文件者。
事业雇用之专业人员每五年应参加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训练单位办理之讲习训练,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自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后,事业雇用之专业人员未取得前项合格证明文件者,不得担任。但取得第一项资格未满五年者,不在此限。
事业应雇用专业人员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为甲级专业人员;事业供气户数每超过一万户或日供气数量每超过三万立方米时,应增加雇用专业人员一人。
前项专业人员异动时,事业应于异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附表格式,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时,应副知中央主管机关。
受雇于事业之专业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事业或公用天然气导管承装业之专业人员。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天然气导管配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 能源管理目 经济部 听法律 J013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