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商
本会成员陈一铭律师研究论文《论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之实务问题》 本会成员陈一铭律师(万国法律事务所 助理合伙律师),针对限制行为人成为传销商之相关法律议题,发表《论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之实务问题》研究论文。 该研究指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6条第2项:“应事先取得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并附于参加契约。”之书面要式性恐产生诸多问题,故建议法律并无强制规定之必要
江苏厂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十字工业集中区富滤盛路8号; SUMO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润滑油公司专门从事制造进出口和供应各种润滑油及相关产品予汽车业、农业、运输业及汽车修理领域等。 SUMO国际有限公司从设计至生产、分销及顾客支援等各方面,都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系统,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 公司创立迄今,我们的产品研发不断引进最新的润滑科技,以求开发更高质量的产品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本(20)日第1489次委员会议决议,豪杰堂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豪杰堂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未于开始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JC Premiere Business International Inc.(下称JC Premiere公司)是位于菲律宾的公司,主要销售食品、美容保养及个人用品等,其商品行销方式系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并获取多层级团队计酬奖金,故JC Premiere公司为采行多层次传销方式推广销售商品之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经公平会调查发现,豪杰堂公司系JC Premiere公司在我国设立之公司,在台对JC Premiere公司传销商销售商品,以及将销售资料传送JC Premiere公司据以计算核发传销商奖金,并举办活动推广销售JC Premiere商品,借由活动使与会者加入成为JC Premiere公司之传销商等,属引进及实施外国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之行为,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规定,视为同法第4条第1项规定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于开始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
案例故事: 小乔想以“铜雀台有限公司”的身份成为东吴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并由小乔自己担任公司负责人,但她不清楚是否能以公司的名义加入成为直销商。试问:公司能否成为直销商? 公司能不能成为直销商,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虽然是透过法律创设而可以从事商业行为的主体,但公司“本身”没办法像自然人一样自己去做“面对面”的推广销售行为。而传统的直销强调的是一种原则上需要“面对面”以口语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业,似乎让人很难想像直销商可以是一间无法与你面对面说话的公司
本会林天财理事长参与多层次传销法令修法议题系列座谈会(一) (上图中为本会林天财理事长、左1本会曾浩维秘书长、左2传保会简春敏首席执行官、右1本会李礼仲理事、右3直销协会法规委员会洪健雄召集人) 2018年4月18日,中华直销法律学会与中华民国直销协会共同举办“多层次传销法令修法议题系列座谈会(一):传销商参加契约纸本书面要式必要性分析”,林天财理事长与关心直销法令的学会会员、协会会员等人一同讨论现行法令修法之问题,并进行致词。 “中华直销法律学会将与直销协会、直销产业界在修法议题上一同努力”林天财理事长提到,在修法的策略上,采包裹式修法或单点式修法各有利弊,建议直销产业予以评估。前者虽可一次到位,但在完成最终修法之前,许多较为急迫的条文会被卡住,后者可能面临反复修法之冗长程序,但产业界可先选择就较为急迫之条文予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