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成员陈一铭律师研究论文《论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之实务问题》

本会成员陈一铭律师(万国法律事务所 助理合伙律师),针对限制行为人成为传销商之相关法律议题,发表《论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之实务问题》研究论文。

该研究指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6条第2项:“应事先取得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并附于参加契约。”之书面要式性恐产生诸多问题,故建议法律并无强制规定之必要。而针对限制行为人得否成为直销商部分,在现行法制下,业者如认为有限制参加年龄之必要者,则可考虑先以自律方式,于经营规章或参加契约中约明,预先加以禁止或限制,并透过申请参加之审查及业绩考核等程序加以筛选、监督,已达到禁止或限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