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条规定“违反主管机关依第44条第4款所为之公告事项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第44条规定“主管机关为资源管理及渔业结构调整,得以公告规定左列事项:一、水产动植物之采捕或处理之限制或禁止。二、水产动植物或其制品之贩卖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三、渔具、渔法之限制或禁止。四、渔区、渔期之限制或禁止。五、妨害水产动物回游路径障碍物之限制或除去。六、投放或遗弃有害于水产动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产动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护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产动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