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于各种媒介物(例如:文书、图画、照片、磁盘、磁带、光碟片、微缩片、积体电路芯片)及其他得以读、看、听或以技术、辅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纪录内之讯息都是“政府资讯”。
本法所称政府机关,指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试)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
受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法人或团体,于本法适用范围内,就其受托事物视同政府机关。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资讯为何?
下列政府资讯,除法律另有限制规定外,都应该主动公开: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紧急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之命令、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二、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三、政府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及电子邮件信箱账号。 四、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五、施政计划、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六、预算及决算书。 七、**之处理结果及诉愿之决定。 八、书面之公共工程及采购契约。 九、支付或接受之补助。 十、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