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淘宝店铺转让趋势盛行。但由于淘宝店铺都是实名认证的,所以存在店铺转让后原卖家被恶意找回的风险。这也是很多想从事网店的潜在人群最大的顾虑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需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相关产品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管理体系
走私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近日,由365体育娱乐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走私废物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予以宣判。 案件回顾:2016年,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委托黄某某(另案处理)以防城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伪报货物品名的方式从越南进口钢铁工业废渣。周某甲联系越南供货商,由越南供货商将货物品名为“钢铁工业废渣”的真实货物提单发给周某乙,周某乙转发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货物品名“钢铁工业废渣”更改为“氧化锌粉”并制作虚假货物提单等相关单证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
2009年8月,佛山某进出口公司受佛山某电器厂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某品牌电视机2000台,价值23.8万元人民币。该进出口公司因涉嫌侵犯权利人某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而被海关调查。该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提出异议,指出:生产厂商是根据国外客户指定贴牌加工生产的,且该商标已由外国某公司在当地注册,因此该批被扣留的货物并没有侵权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