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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现场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未正常启用,属于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喷漆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对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对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13日,省生态厅涉气企业排查中发现,你公司年加工3万吨杂粮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