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
国内政府公告的区块链管理草案要求区块链讯息服务商应遵守《网路安全法》,对提供服务的用户,要求身份证号码或手机门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对未进行实名制的用户提供服务。 国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上周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当中规定区块链的讯息服务供应商应遵循《网路安全法》 ,针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等于是把实名制从线上服务、社交网站及论坛扩充到新兴的区块链资讯服务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资调整方案,自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调整,月薪由24000元调高至25250元,调升1250元;时薪由160元调成168元,调升8元。考量今(110)年度疫情冲击国内内需产业,包含农业及服务业及受疫情连带影响工业,又适逢基本工资调升,经济部与劳动部共同研拟本补贴方案,以减缓调涨基本工资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经济部说明本补贴方案范围为今年受疫情影响之农业及服务业,另受疫情连带影响工业,也在补贴适用范围;补贴对象包含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有限合伙登记者,或无上述登记而有税籍登记之营利事业,另取得主管机关依法核发营业证照之事业,如托婴中心、长照机构、补习班、合作社等也为补助对象
1.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2.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联络方式及反映事项如有编造、捏造、伪造或明知非事实者,致影响机关单位或他人权益者,须自负法律责任。 参照“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4点规定,来信如有下列事项之一者,本府得不予处理: ( 三 ) 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位址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 四 ) 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
第一条.本办法依中华民国咨商心理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各会员公会之会员代表选派或选举办法,应由该会员公会之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报请其主管机关核备,并陈送本会”订定之。 第二条.台北市咨商心理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全联会组织章程,选举本会会员担任全联会会员代表,并同时选出候补会员代表。候补会员代表总数为会员代表总数之半数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之通报规定,请所有同仁配合办理。 二、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1 条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 16 条规定略以,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向当地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及学校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三、据此,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均为通报义务之主体,而义务产生之时点均系“第 1 时间知悉疑似校园性别事件起计算”,知悉后应立即应填具“各类校安事件告知单”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报学校防治规定所定学校权责人员,续由学校通报权责人员依相关规定向教育主管机关进行校安通报及学校所在地社政机关进行社政通报,前开各该程序时限合计不得超过 24 小时
本办法之事业,依危害风险之不同区分如下: (五)运输、仓储及通信业之下列事业: 1.运输业中之水上运输业及航空运输业。 2.运输业中之陆上运输业及运输服务业。 (十三)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达一定规模之事业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八德路2段306号3楼、5至13楼及308号6楼之1、6楼之2 营运项目利息净收益(48.07)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36.4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益(27.22)其他利息以外净损益(0.57)本公司得投资下列事业: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创业投资事业、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之外国金融机构、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与金融业相关之事业。 转投资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永丰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00.00)、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0)、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00.00)、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