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之通报规定,请所有同仁配合办理。
二、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1 条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 16 条规定略以,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向当地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及学校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三、据此,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均为通报义务之主体,而义务产生之时点均系“第 1 时间知悉疑似校园性别事件起计算”,知悉后应立即应填具“各类校安事件告知单”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报学校防治规定所定学校权责人员,续由学校通报权责人员依相关规定向教育主管机关进行校安通报及学校所在地社政机关进行社政通报,前开各该程序时限合计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请所有同仁协助落实上开通报规定,并持续推动性别平等教育工作,厚植并建立友善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