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依中华民国咨商心理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各会员公会之会员代表选派或选举办法,应由该会员公会之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报请其主管机关核备,并陈送本会”订定之。

第二条.台北市咨商心理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全联会组织章程,选举本会会员担任全联会会员代表,并同时选出候补会员代表。候补会员代表总数为会员代表总数之半数。

第三条.会员代表选举并同本会理监事选举时举行,任期亦同。

第四条.会员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由候补会员代表依序递补。

第五条.因本会会员人数增加而需增加会员代表席次时,由候补会员代表直接递补之。

第六条 .凡本会个人会员(不含遭停权者),均得为候选人。候选人之产生方式为下列之一,且至少提名应选出名额之两倍候选人为参考名单。

第七条.候选人应填具本会“全联会会员代表候选人愿任同意书”,送秘书处审查资格通过,始能成为正式候选名单。

第八条.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陈送全联会,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本会现任第四届全联会会员代表(民国106年4月22日第五届第1次会员大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