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
发行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除得予以纠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并得视情节之轻重,为下列处分: 一、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法定会议之决议。 二、废止发行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之许可。 三、命令发行机构解除经理人或职员之职务
翻译:doublechi —作为初步试验,部分新玩家在服役等级达到2级前只能游玩休闲模式与死亡竞赛模式。 —修复了升级时经验条没有填满的错误。 —优化了升级到最新版本时官方服务器的关闭顺序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以下简称行政执行处)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 (一) 义务人依其经济狀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二) 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主旨:废止“开放‘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为食品原料及其产品应加标警语标示”等十九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公告事项:鉴于“食品卫生管理法”于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条文并修正名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并于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条之一规定,已另订“食品原料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等十九项规定,爰废止“开放‘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为食品原料及其产品应加标警语标示”等十九项原规定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裁判确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诉、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而丧失或被撤销之下列资格,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处理之,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一 公务人员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之资格。 二 任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公职人员之资格。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之资格
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新增第四款规定,特别针对“上市或上柜”之事业单位违反加班工时、轮班及7休1例假规定(劳基法第32条、第34条或第36条规定者),其裁处金额将以5万元起跳,其余事业单位裁处金额仍维持2万元,该规定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劳动部为使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劳动基准法规定裁处罚锾之案件,有一致性之处理规范,特订定本原则。主管机关应依劳基法第80条之一第二项及行政罚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于裁处罚锾时,审酌下列各款情事,为量罚轻重之标准:包括(一)违反行为有关之劳工人数
主旨:订定“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一、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俗称专利“三性”,大家相信都听说过,也大概知道这三性代表什么,可具体到实际案例里面,就傻傻分不清了。本周,小禾为您详解“三性”,快来学习吧! 其中,实用性涉及的产业范畴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商标权人对输入或输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标权之虞者,应以书面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查扣,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侵权事实及足以辨认侵权物品之说明,并以电子档案提供确认侵权物品之资料,例如真、仿品之货样、照片、型录或图片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