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除得予以纠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并得视情节之轻重,为下列处分:
一、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法定会议之决议。
二、废止发行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之许可。
三、命令发行机构解除经理人或职员之职务。
四、解除董事、监察人职务或停止其于一定期间内执行职务。
五、其他必要之处置。
主管机关依前项第四款解除董事、监察人职务时,应通知经济部撤销其董事、监察人登记。
主管机关对发行机构、有违法嫌疑之负责人或职员,得通知有关机关禁止其为财产之移转、交付或行使其他权利,并得函请入出境许可之机关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