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证券期货控股事业之董事、监察人、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活动及金融商品交易。
二、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
三、与业务相关人员有款项、有价证券之借贷情事。
四、对于职务上或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五、执行职务涉及本身利害关系时未行回避。
六、其他违反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应为或不得为之情事。
董事、监察人为法人者,前项规定,对于该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职务者,准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