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件,刑事大法庭审理的法律问题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民意代表在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承办人员的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不是民意代表“职务上之行为”?能不能采用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的标准?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民代受托于议场外关说、请托或施压,是运用职务或身份地位的影响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务活动性质,就是与职务有密切关连,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职务受贿罪的“职务上行为”。
第二个问题:民意代表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不是贪污治罪条例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中所称的“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等”?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的规定,也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所称的“违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