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疑有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官法第40条及第51条、第89条第8项、法官法施行细则第44条第1项规定:
监察院可自行调查,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司法院或法务部人事审议委员会决议后,由司法院或法务部径行移送监察院审查,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法官或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决议,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为职务处分,或法官认职务监督影响审判独立时,依法官法第53条第1项、第2项规定,应于收受人事令翌日或监督行为完成翌日起30日内,以书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或向职务监督权人所属之机关提出异议。
受理异议机关应于受理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成决定。
法官不服受理异议机关对异议所作之决定,应于决定书送达翌日起30日内,向职务法庭起诉。受理异议机关未于30日内作成决定时,法官得迳向职务法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