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议员A,对于市政府及所属官员具有职务监督关系,却凭恃其议员身份,推荐其儿子(关系人)至市政府任职,其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关系人之利益,与本法第7条规定有违;纵本案并未****人受市政府雇用之结果,但对市议员A之违法责任并无影响,仍依本法裁罚100万元确定。

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市议员对于市政府具有监督权限,议员对市府人员所为之请托,对市府官员之相关行政行为决策,具有相当程度之影响力。本案市议员明知其与市府官员之职务监督关系,却要求市府官员雇用其子,欲使其获有受雇用之人事利益,其违反本法第7条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或方法,图关系人利益之规定,洵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