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按民法第128 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所谓请求权可行使时,乃指权利人得行使请求权之状态而言。查被上诉人于100年5月21日召开股东常会决议99年度员工红利,并 于同年12月30日发放,为原审所确定之事实。则被上诉人之员工于被上诉人之股东常会决议后,是否即得请求发给员工红利?或须俟被上诉人实际发放后始得请求?倘系后者,则被上诉人于10 5年11月1 日起诉,能否谓其请求权业已罹于5年时效而消灭,即非无疑
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正戈、张李理、原审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Ye潇湘晨报网 一、被告人吴正戈因不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其控制的五洲公司多起民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雇请被告人张李理、周亮等人,采取在被害人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对金某某、蔡某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律师刘某某及其家人、朋友进行定位、跟踪、偷拍,并潜入省级某系统工作会议住地偷拍65名参会人员个人信息;吴正戈还通过张李理以向他人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陈某、倪某等其他26名公民的住宿、消费、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其中,吴正戈为主组织并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张李理为主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119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19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5条;周亮协助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118条、住址信息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4条
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涉黑、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7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传播法律,服务社会;司法从善,以法育人;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德行初字第16号原告: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法定代表人:黄玉涛处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久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八处,副科长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凤岐,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波,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省瑞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芳,经理原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立荣,女,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按民法第759 条所谓因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命债务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性质上非形成判决,债权人虽得根据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无须债务人协同为之,然以此确定判决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之效用,仍需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 ,自难谓债权人于该所有权移转登记事件判决确定时,其请求权已获得满足。查第3633号判决系命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移转系争应有部分与被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为原 审所认定,系属命债务人履行不动产登记之判决,林○○须依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始取得所有权满足其请求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上诉人(原告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大学本科,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路XXX号X单元XA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告仲某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原告仲某在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制度、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了约定。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以原告仲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其于2009年1月28日至29日出差滨海店值班,擅自未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原告仲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仲某拒收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向原告仲某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原告仲某于2009年2月22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仲某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建湖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其2009年2、3月份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9个月的加班工资
图:唐英杰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案件,今日在高院开审。 首宗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涉案23岁被告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危险驾驶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等罪。唐不满律政司要求本案由三位法官取代陪审团审理,早前就本案申请司法复核但上月被驳回
一、离婚案被告能够委派刑事辩护律师到庭吗? 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自己除无法表述想法的之外,仍应到庭;是因为特殊情况没法到庭的,务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形式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必需出庭的被告,经2次法院传票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能够拘传。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夫妇一方规定离异的,能够由相关安排开展协商或是立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