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北京2017年8月21日电 --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君和信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侵害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侵害同方威视商业秘密的事实正式成立,二审裁决保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连带赔偿金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总计500万元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上诉人X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依土地征收条例第31条规定:“建筑改良物之补偿费,按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之重建价格估定之。...。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估定之;其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央视网消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终于有结果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