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日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亚戈诉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作出(2015)青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 2011年11月24日晚位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琼龙路的温州百货批发市场商铺起火。玉树州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根据现场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火势的蔓延决定开辟防火隔离带采用大型挖掘机拆除了火势蔓延方向的2间商铺板房(其中涉及亚戈的商铺 板房)开辟了防火隔离带
高等法院于今天(四月一日)就一名前***高级职员不服逃税罪判刑的上诉,作出聆讯。上诉人先前被判处入狱一个月的刑期获高等法院批准缓刑十二个月,而罚款七万五千元则维持不变。 税务局调查发现,上诉人成立一间有限公司拥有一个位于铜锣湾的物业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敏、韦谦助、屈德田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敏、屈德田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德田向本院提起申诉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烟毒案件除应送覆判者外,系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终审,上诉人对之提 起第三审上诉,显非合法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月6日讯(记者 吴军林)6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之子邓蓝冰处获悉,今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此前,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第二审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故审判 长调查证据完毕,应由检察官、被告乃辩护人依次辩论,审判长于 宣示辩论终结前,最后应讯问被告有无陈述,而此种关于审判期日 之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践行,并应以审判笔录为证,刑事诉讼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定 有明文
答辩人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北路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乐胜,该政府市长。 上诉人朱梅生、郑玲、朱焮榆(备注:除上诉人另有指明的外,以下“上诉人”均指朱梅生、郑玲、朱焮榆三人)与答辩人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审裁定),提起上诉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兴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兴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因山东兴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严重侵犯我公司《耐磨陶瓷应用汇编水泥专册》、《耐磨陶瓷行业应用专册 火电》等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湖南精城遂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山东兴和公司侵权事实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部分如下):一、兴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产品说明书《设备防磨综合解决方案》中与精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相同和近似的作品部分;二、兴和公司赔偿精城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黄小惠与赖清源(化名/被告)本为同居男女,两人于民国(下同)98年6月10日时合资购买一间市价新台币(下同)180万元之小套房(下称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40万元,余额由被告贷款偿还,而系争房屋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两人在购屋后签定协议书,约定将来即使两人分手,原告仍有权居住于系争房屋中,被告不但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驱离,被告若违约应给付原告50万元。嗣后被告另结新欢,不顾与原告交往多年之情份,于102年6月10日将原告从系争房屋中予以驱离,原告因此委托杨永吉律师对原告起诉、请求给付违约金50万元
《侦查员出庭力陈证据合法》后续广西南宁讯(孙小娟)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合法不合法?在一起大米走私案中的二审法庭中,因上诉人声称受到非法取证,这个问题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11月26日,上诉人律师收到了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对于这起大米走私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成为互联行业人士的欢聚盛会为,赵田秀、陈朝忠、黄春回等8名宁明县的米厂经营者和米店老板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6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最重的被判刑15年,并处36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