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屋龄,其认定方式如下: 一、领得使用执照者:自领得使用执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重建之日止。 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下列文件之一认定建筑物兴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请重建之日止: (三)房屋税籍资料、门牌编钉证明、自来水费收据或电费收据。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都市计划范围内非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及纪念价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筑物: 一、经建筑主管机关依建筑法规、灾害防救法规通知限期拆除、迳予****,或评估有危险之虞应限期补强或拆除者
主旨: 指定银行受理个人、团体或法人赴大陆地区投资金额在二十万美元(含)以下之汇款,请依说明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管理外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央银行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及经济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办理。 二、经济部规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同一投资事业实际投资金额在二十万美元(含)以下案件,得以事前申报方式为之,并由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发“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二十万美元以下)申报证明书”
利用人对于集管团体订定之使用报酬率有异议时,得向著作权专责机关申请审议;申请时,并应备具书面理由及相关资料。 著作权专责机关受理前项之申请后,应于著作权专责机关之网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备具书面理由及相关资料,向著作权专责机关请求参加申请审议。 著作权专责机关受理第一项之申请后,得令集管团体提出前条第一项各款之审酌因素、授权利用之条件及其他相关文件,集管团体不得拒绝
劳动基准法本身并未对职业灾害加以定义,实务上通常会引用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5款[1]搭配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6条[2]规定来认定职业灾害,或是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3]以及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4]来认定劳动基准法上的职业灾害。 在具体判断上则依“业务遂行性[5]”、“业务起因性[6]”二种概念依序判断,若皆具备即构成职业灾害[7]。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5款:职业灾害指因劳动场所之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料、材料、化学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伤害、失能或死亡
本法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68、70、95~97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者。 二、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PDF 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DOC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
对象办理有关本保险事宜。 投保单位应于保险对象合于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 并于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区分为下列六类: 一、第一类: (一)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之专任有给人员或公职人员
本办法依工厂管理辅导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工业均衡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维护,或因应国际公约、协定等政策需要,得采行下列措施: 一、于许可工厂设立或核准登记时附加负担。 二、择定产品或地区,公告停止受理工厂之新设或既有工厂之扩充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卫生福利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告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一点二倍计算其数额,并应斟酌债务人之其他财产
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如有前条第一项各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项情事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参加竞价之权利;其于得标后取得特许执照前始发现或发生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无息发还已缴纳之得标金及其利息。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或于得标金中扣缴。 申请人提出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应不予受理其申请;其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