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卫生福利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告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一点二倍计算其数额,并应斟酌债务人之其他财产。
债务人共同生活亲属生活所必需,准用前项计算基准,并按债务人依法应负担扶养义务之比例定其数额。
执行法院斟酌债务人与债权人生活状况及其他情事,认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项规定之限制。但应酌留债务人及其扶养之共同生活亲属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