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于民国110年8月23日函复称21848建号建物目前由债务人及其家属自行使用等语。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现场履勘时,债务人在场表示建物为其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等语。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债务人未事先指定开标顺序时,则依各标顺序依序开标,于拍卖所得之价金已足清偿执行费用、土地增值税及本件债权额时,其余各标即不予定拍,纵使拍定,亦得撤销。债务人于开标前到场,得当场指定各标开标之顺序。

4‧投标人应自行查明债务人有无积欠管理费,并注意拍定后民法第826条之1第3项规定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