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对于集管团体订定之使用报酬率有异议时,得向著作权专责机关申请审议;申请时,并应备具书面理由及相关资料。

著作权专责机关受理前项之申请后,应于著作权专责机关之网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备具书面理由及相关资料,向著作权专责机关请求参加申请审议。

著作权专责机关受理第一项之申请后,得令集管团体提出前条第一项各款之审酌因素、授权利用之条件及其他相关文件,集管团体不得拒绝。

著作权专责机关审议时,得变更集管团体所定之使用报酬率计算基准、比率或数额,并应咨询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意见。

第一项之申请,有应补正事项而未于著作权专责机关指定之期限内补正,或无理由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得予驳回。

第一项之申请有理由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决定该使用报酬率,并自申请审议日生效。但于该使用报酬率实施前申请审议者,自实施日生效。

前项经决定之使用报酬率,自实施日起三年内,集管团体不得变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经审议决定之事项再申请审议。但有重大情事变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审议之使用报酬率,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法律依据收取使用报酬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得禁止其实施。

第六项及前项之审议决定,应于著作权专责机关之网站公布。

使用报酬率经著作权专责机关审议决定者,利用人与集管团体于审议决定前签订之授权契约期间内,利用人得向集管团体请求变更使用报酬之数额。

集管团体之使用报酬率经著作权专责机关禁止实施者,集管团体应退还已收取之使用报酬。

第一项申请之审议决定,著作权专责机关应于文件齐备后四个月内为之。

第四项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委员,应包括机关代表、学者、专家、权利人及利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