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如有前条第一项各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项情事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参加竞价之权利;其于得标后取得特许执照前始发现或发生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无息发还已缴纳之得标金及其利息。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或于得标金中扣缴。

申请人提出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应不予受理其申请;其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者。

二、申请文件中有关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定事项为不实陈述或虚伪记载者。

四、有围标或其他影响竞价公平、公正之行为者。

申请人提出之申请无前条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备者,不予受理其申请;其押标金于不予受理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无息发还,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

二、申请书或事业计划构想书所载预定实收资本额未达本业务应实收最低资本额。

三、依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应具备之文件不全、记载内容不完备或申请书及事业计划构想书记载事项显有误写或误算。

四、电信设备所采用之技术种类非属ITU或3GPP公布之技术或未含高速基地台之技术。

申请人未于期限内依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补具相关资料者,不予受理其申请;其押标金于不予受理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无息发还,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