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
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如有前条第一项各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
竞价者于竞价程序中,如有前条第一项各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项情事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参加竞价之权利;其于得标后取得特许执照前始发现或发生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无息发还已缴纳之得标金及其利息。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或于得标金中扣缴。 申请人提出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应不予受理其申请;其押标金、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