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4年11月3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后果是需要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也就是对他人所造成的一些损失的话,需要进行一个赔偿,当然,这里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话,只是涉及到一些民事方面的赔偿,如果说是刑事方面的一些罪责的话,应当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应当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后果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大类。 侵犯着作权又可再分为侵犯着作人身权与侵犯着作财产权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14年主席令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到期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最终于2017年1月5日再次落网,并于近日,在伊吾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014年3月的某日,王某某在伊吾县淖毛湖镇与朋友喝酒,晚上22时许,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去送人,在驾车返回途中与马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与马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修车费,误工费等共计四万六千多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经贸虹桥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空气清新剂。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IR WICK及图”商标的空气清新剂39450个,价值合计33931.5美元。对于上述货物,“AIR WICK及图”商标权利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依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变卖之货物,如纳税义务人于海关变卖前,申请按实际滞报日数或滞纳日数缴纳滞报费或滞纳金,补办报关或缴税手续提领者,海关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应办手续提领,逾期仍按规定变卖。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所定必要之费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缴之: 前项应扣缴之滞报费按二十日计算,滞纳金按三十日计算。 进口货物不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限报关者,自报关期限届满之翌日起,按日加征滞报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于设计专利准用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