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是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苏州收债公司据悉2018年2月,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支付程某劳动报酬231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仅支付程某劳动报酬49000元,剩余182000元未支付
第一,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李某名下存款系婚后取得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车辆想要在道路上行驶,必须要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才可以。机动车牌照是机动车必不可少的一个证件,近来很多的人都在咨询湘潭临时通行牌证办理位置在哪,为此做车牌帮助大家整理了这个方面的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在驾驶车辆的时候,有可能会涉及到临时通行证的办理,在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时候应该在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很可能会构成违法,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做车牌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近日,永利娱场乐网发布了《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根据《温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温州市“无废细胞”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作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提升美丽温州建设的重要载体。“无废细胞“是指社会生活的各个组成单元 主要包括无废乡村、无废小区、无废学校、无废企业、无废 4s店、无废酒店、无废园区、无废超市 、无废公园 、无废饭店 、无废医院 、无废工地 、无废景区等。“无废细胞”是贯彻落实“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体现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
一、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将对公证行业涉及证人证言业务的办理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从新规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条文为切入点,对证人证言类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本题所称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期间”,究指追诉权的时效期间,抑或告诉期间,语意不明,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如系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权的时效期间”,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五年
本文摘要:问: 1、新的森林法中, 是否有新的关于林地认定尺度?是否还是根据闽林策[2012]4号文中的关于林地认定的尺度? 2、闽林策[2012]4号文中林地认定问题的第三点认为,林地包罗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的宜林地。那好比村民在江边原非林地上种植的一片绿竹是否算成林地? 回复内容:《林地认定的问题》的网络咨询件收悉。 问: 1、新的森林法中, 是否有新的关于林地认定尺度?是否还是根据闽林策[2012]4号文中的关于林地认定的尺度? 2、闽林策[2012]4号文中林地认定问题的第三点认为,林地包罗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的宜林地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于依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事业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职务者,应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人属自然人者,得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投资人属法人者,得由大陆地区人民为其法人之代表人,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