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
据十堰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十堰市委批准,十堰纪委监委对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李建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建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作伪证,对抗组织审查,出资10万元交给与其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某公司负责人李某,试图找关系说情,干扰、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自定薪酬、滥发奖金;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校相关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房屋出租、校企合作、驾校承包、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建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贪欲膨胀、大搞权力寻租、大肆收礼受贿,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8月19日消息 19日下午,金山网络公司员工李铁军诉360公司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定360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360公司向李铁军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判决书显示,360所发表的文章缺乏事实依据,并且文章已在互联网上大范围传播,构成了对李铁军名誉权的侵害,法院要求360删除相应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李铁军赔礼道歉。 去年12月,360公司在官方网站发表《360公司再次就‘十万水军’谣言的严正声明》、《金山安全专家曾作伪证陷害微点》、《360最新声明:金山只造假不认错,如何成“正直公司?”》等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对李铁军个人造成严重名誉损害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之间也越来越远,为了节约经济,有些人可能在城东上班,城西住,车子变得更有必要,但是车贷不还会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为您介绍关于车贷不还会有什么后果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牌律师之生死劫》是由王钧赫顾珂嘉赵文瑄杨天正等主演,新琪琪影视为广大网友提供《金牌律师之生死劫》免费在线观看以及下载和剧情介绍:胡广川打赢一场合同违约案,败诉公司收到匿名信,指出胡广川收买证人作伪证。胡广川百口难辩,二审裁决伪证罪成立,律师执照被吊销。恰逢黄薇取得正式律师资格,她深信胡广川的职业操守,决定孤掷一注代替胡广开庭 《金牌律师之生死劫》恐怖极速高清版免费在线观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将对公证行业涉及证人证言业务的办理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从新规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条文为切入点,对证人证言类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任何科学概念,都是以浓缩的文字形式,对它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既来自于所反映的对象,又是所反映的对象的重要理论基础及人们进行相应行为正确制定、理解有关行为规则的重要指南。科学的证人和证人证言概念,当然也不例外。本文着重对此谈谈管见,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证人证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将对公证行业涉及证人证言业务的办理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从新规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条文为切入点,对证人证言类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