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商标权人对输入或输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标权之虞者,应以书面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查扣,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侵权事实及足以辨认侵权物品之说明,并以电子档案提供确认侵权物品之资料,例如真、仿品之货样、照片、型录或图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迹。 二、毁损古迹、暂定古迹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毁损考古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有很多的朋友,在创业的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导致了创业公司破产倒闭。公司破产倒闭后,有的人会去走注销公司的途径,但是另一些人会不管不顾,这样你的公司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注销公司和吊销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呢?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哪些危害呢?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界面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临时通行证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很多时候为了方便车辆进出管理需要办理临时通行证,办理临时通行证也会使车主更加方便,但有时机动车车主在办理临时托行证时,自身权益会受到损失,那么上海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办理怎么投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陕西交警:7月1日起,这类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罚款扣车! 2019年9月24日,我省正式实施电动车登记挂牌,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集中登记挂牌时间: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 2020年7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近年,滨州博兴黄河河务局不断加大工程管理投入,闸管所职工精心管理和维护,使打渔张引黄闸黄河景区焕发了新的生机,展示出新的国家水利风景区风采。 滨州博兴打渔张引黄闸黄河水利风景区,在搞好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托浓厚的风景区文化、黄河文化、自然景观以及区内深厚的佛文化、戏文化,初步形成了“一个核心,四条风景带”独具特色的水利景观。其中打渔张渠首工程是风景区的核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是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苏州收债公司据悉2018年2月,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支付程某劳动报酬231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仅支付程某劳动报酬49000元,剩余182000元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世纪经济报导引述消息称,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明确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引发对于北京可能禁止第三方平台在网上销售药品的担忧,阿里健康(0241)曾挫逾16%。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报道引述参加过上述国家药监局座谈会的行业人士称,国家药监局对于医药电商平台在自营和第三方业务的界限将进一步予以明确,要求现在的电商平台要么纯粹进行自营药品销售业务,要么纯粹做一个第三方平台
俄文翻译: Разъяснение Верховного народного суда «О некоторых вопросах применения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при рассмотрении споров о праве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жилых комплексах»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