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民法就收养双方之年龄限制规定违宪?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合理差距,固属立法裁量事项,惟基于家庭和谐并兼顾养子女权利之考量,上开规定于夫妻共同收养或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时,宜有弹性之设,以符合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有关机关应予检讨修正。 理由书: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乃以尊重世代传统,限制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差距,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
Logo属于商标的范围,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商标,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使用其中一个,商标的有效期比较短相比于专利的期限,专利的有效时间为二十年,商标被盗用了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logo被盗用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logo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关于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发生之后,被侵权方通常会请求对方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这个赔偿有没有法定的具体的标准呢,接下来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侵权商标赔偿标 两者的概念不同,logo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logo指的是一种小型视觉设计,能够让大家通过这种设计和品牌联系起来,就形成了一种相应的记号,同样也具有不错的推广传播性
仅新浪微博一家媒体平台,“武汉Vlog”话题在1个多月时间里就有近20亿的浏览量。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企业党建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团结引领互联网企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昂扬风貌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由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主办、光明网承办的互联网企业“初心在线·砥砺奋进”党建党史知识挑战赛于6月12日正式启动。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赵在郑州承包到一建筑工程,老板让其组织工人干活。2008年5月,我和同村的50几名农民去跟刘某打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不慎摔伤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说】本项是关于以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男女订定婚约尚未结婚者,与他方之父母固不发生亲属关系,但男方之父 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子之未婚妻同居一家者,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家属
最后,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通过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而且能够运用独立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质量,而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制度下还存在瑕疵。以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赋予了社会保险的当事人,可以针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权益等问题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提及的破产财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的问题,回复如下: 就单笔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在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并且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法基于公平清偿的考虑,作出了有别于一般清偿顺序的设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按以下规则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近日,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组负责人阴秀王律师收到了太原市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至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完美告捷!阴秀王律师通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能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受害企业陆续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在售卖; 2018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高某、李某等刑事拘留; 2019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2019年9月,本案正式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