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以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三点:1、是否为公众所知悉。能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媒介检索得来,即不具有秘密性,如单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具有秘密性,但如涉及客户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产品要求、价格、规格、型号、进货周期、进货渠道等即具有秘密性
性化的标准是现代口腔诊所设计的重要标志。在好的服务基础上,设计过程中开始着眼于对人性的关注度。为了表现对人的尊重以及对生命的热爱,大家把目标瞄准在人性化上,想患者之所想,为患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一样,都有很强的秘密性和自主性,而且律师无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介入其中,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及言词证据收集的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监察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如何衔接与转化,是职务犯罪检察调查与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该问题涉及持续性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与留置等
裁判要旨:私分国有资产罪较之于贪污罪在以下几个构成方面的差别是明显的:第一,实施主体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贪污罪则是自然人犯罪。认定是否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意志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 是不是只要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方就必须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权提出异议,该异议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招标机构都必须作出回应?A:异议指的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 2013年5月美国国会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就海外避税问题,对美国苹果公司的高管们进行质询,所列举的几项重要避税事实是:(1)向海外(即美国以外)转移利润:苹果2012年末拥有的1450亿美元现金或现金资产中有1020亿美元游离于美国海外,而且几乎没有缴税;(2)海外关联公司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苹果在爱尔兰的两家关键的关联公司自 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经济增速放缓,世界经济结构转型跨国公司对全球资产组合战略进行调整,从内部整合转为外部扩张,通过并购的形式增加市场份额,维持盈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现在 断桥窗销量可以说是非常火爆,几乎所有别墅家庭都会选择使用断桥铝门窗,主要原因就是质量稳定并且可以发挥出非常好的功能,自重轻但是有高强度,所以使用寿命特别长,也不需要非常麻烦的维护保养,带来更完美的使用体验。 由于铝合金断桥窗密度仅为钢材的1/3,对建筑的承重能力具有很好的优越效果,并且没有非常多贵金属,这就代表着造价也非常低,综合性价比就会达到更高标准,对于别墅的断桥铝门窗定制来说,价格方面就会合理控制,能够达到更划算的标准。 断桥铝门窗型材的耐腐蚀性非常好,并且具有超强的机械强度,所以在户外环境进行使用不用担心出现破损,整体质量非常稳定,能够耐磨损耐腐蚀,在各种极限温度环境下都可以正常工作,自然就会让适用性更广,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欢迎
随着资讯科技的进步,数据库愈来愈庞大且复杂,因此从大量资料中撷取有用的资讯变得更加重要。资料挖掘主要的目的就是从大量的资料中挖掘出有用的资讯,但这样的技术亦可能会危害到数据库的安全。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在探讨资料挖掘造成危害秘密性及隐私性的议题,而本文针对秘密性的问题,提出一种新的资料扰乱(data perturbation)方法,避免被挖掘出敏感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条第(―).2.规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真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就率先提出各成员国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就此达成多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 协议) 最终将商业秘密纳入了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