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
爱之桥服务社成立于1999年,是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发起、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涉外收养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主要业务是:负责为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家庭提供旅行接待服务;为外国收养家庭来华寻根回访提供接待服务;为外国收养申请人提供文件、资料翻译服务;为外国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提供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的会议、培训及考察提供接待服务。 多年来,爱之桥服务社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人性化、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做到在实践中磨练,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提高,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服务品牌,赢得了服务对象的称赞,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好评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一、案例事实 未成年人小文(现年十四岁)于生父死亡后,因生母改嫁予冯桑(现年四十岁),乃随母迁居设籍于以冯桑为户长之冯桑住所,成为冯桑之家属,不久后,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冯桑成为小文的监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冯桑希望透过收养,成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亲,应如何办理? 二、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第1079条第1项的规定,冯桑想要收养小文,必须与被收养人小文订定书面的收养契约,然而由于冯桑同时亦为小文之监护人,所以在冯桑办理收养程序时,就会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冯桑得否以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为出养之同意? 为了避免监护人于处理被监护人之事务时,滥用权利以图利自己,民法第106条规定:“代理人非经本人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然而,在民法第77条也同时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此时冯桑同时为小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收养契约的相对人,即使小文不愿或不宜被冯桑收养,小文亦无法抗拒冯桑之收养,由此可知,此时显然违反了民法第106条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收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儿童**利益原则,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决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下同)送养中国内地户籍子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 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 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DNA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文书。(下同)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华侨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下同)和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 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 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收养子女,民法典有这些相关规定(律师信箱) 民法典规定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请问这个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法典对收养子女的规定较之收养法有哪些变化? 你好,以下是对你提出的关于民法典收养制度的相关解答。 中国首部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
声请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除有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情形者外,应检附前条第二项之收出养评估报告。未检附者,法院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应不予受理。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得采行下列措施,供决定认可之参考: 一、命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其他适当之团体或专业人员进行访视,提出访视报告及建议
收养子女,民法典有这些相关规定(律师信箱) 民法典规定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请问这个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法典对收养子女的规定较之收养法有哪些变化? 你好,以下是对你提出的关于民法典收养制度的相关解答。 中国首部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
我省出台《收养评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子女收养行为,做好收养评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 暂行办法共9章46条,规定收养子女需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及收养后回访三道程序。对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后抚育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民法就收养双方之年龄限制规定违宪?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合理差距,固属立法裁量事项,惟基于家庭和谐并兼顾养子女权利之考量,上开规定于夫妻共同收养或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时,宜有弹性之设,以符合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有关机关应予检讨修正。 理由书: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乃以尊重世代传统,限制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差距,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
天主教福利会从事儿童国际收出养服务工作多年,这些被出养到其他国家开展新生活的台湾之子,大多数对自己的出生地怀有一份深层的情感,他们对故乡感到好奇,想知道自己来自什么样的地方,有的也想见见自己的原生家人,追寻自己的“根”成为他们生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因此,本会办理收出养服务以来,陆续接到出养国外儿童个别的寻亲需求,未成年被收养人会由收养家庭陪同来台,也有部分成年之被收养人独自或与友人、收养家庭来台拜访或寻找原生家庭。 另外,本会自2006年起也开始规划寻根团体的模式,并主动邀请透过本会出养至国外的被收养人返台参与,希望借由团体的内在动力,增加寻根成员相互支持或分享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