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零七
民法就收养双方之年龄限制规定违宪
民法就收养双方之年龄限制规定违宪?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合理差距,固属立法裁量事项,惟基于家庭和谐并兼顾养子女权利之考量,上开规定于夫妻共同收养或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时,宜有弹性之设,以符合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有关机关应予检讨修正。 理由书: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关于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者无效之规定,乃以尊重世代传统,限制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年龄差距,符合我国伦常观念,为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并无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