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酒后驾驶酒精度达到法定浓度达到法定大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 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不论何时何地,不论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怀有“侥幸心理”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没有驾照就敢开车上路这个铜川小伙被罚款拘留【消息】 为贯彻落实2.15全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2.14延西高速铜川段等近期较大事故教训,按照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印发的关于《严执法大整治强打击》百日行动方案,2月20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黄堡中队在辖区内支线黄环公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20日上午10时5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陕A牌照白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黄环公路21公里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执勤民警在检查王某驾驶证时,王某以没带在身上为由,未能出示其机动车驾驶证,随机执勤民警对王某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了该机动车,口头传唤王某到铜川市交警一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进一步调查,王某,现年31岁,职业是一名厨师,经公安网上比对王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本次是从外地回来探亲被民警查获。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018年12月18日,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的大会上,宣读了一份获得改革先锋称号的名单,其中包括杰出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人民调解人马善祥。马山祥,男,回族,中国***员,1955年11月出生。他来自四川龙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近日,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组负责人阴秀王律师收到了太原市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至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完美告捷!阴秀王律师通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能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受害企业陆续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在售卖; 2018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高某、李某等刑事拘留; 2019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2019年9月,本案正式宣判
中新网广州7月10日电 (索有为 蔡伟英 张薇)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下称“广东省地方志办”)10日通报,广东省地方志办日前制订出台《广东年鉴供稿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以全面推进年鉴高质量发展。据悉,该办法是中国首部关于年鉴供稿工作评价的规范性文件。 《评价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制订宗旨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广东年鉴的性质,明确了供稿工作的评价原则、总体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时间、组织实施、评价程序,明确了供稿单位对供稿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并附有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
河南武锐安防有限公司,经河南人民政府公安局备案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特许单位,是一家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新型规范服务公司。公司主要提供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高速收费站、交通协警, 为首都京哈高速、京沪高速、京台高速、京港澳高速、京昆高速、京藏高速、京新高速、大广高速、北京环城高速、京承高速、京平高速、机场高速、京津唐高速等十三条高速公路提供交通指挥疏导、安全检查、事故现场维护、收费站的治安管理、防爆等全方位的安防专业服务,并根据新开道路的特点设计防范方案和紧急预案工作。 公司成立以来,严格管理、优质服务,在安保队伍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特色的安防安保发展之路,创造了人才、管理、服务、科技四大优势和独特的企业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将对公证行业涉及证人证言业务的办理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从新规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条文为切入点,对证人证言类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裁判宪法审查案件,声请人所受之确定终局裁判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达者,不得声请。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见解之裁判,得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六个月内声请。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案件,声请人所受之确定终局裁判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达者,六个月之声请期间,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审理,准用第九十条第一项但书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