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黄国昌等21人拟具“民事诉讼法增订第二百四十九条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二草案”、(三)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五百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员李昆泽等18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六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李彦秀等16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公司法附则,你都知道吗?文章引用了公司法附则章节,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到第二百一十九条,提供了公司法用语的含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该法规等内容。 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公司法附则,你都知道吗?文章引用了公司法附则章节,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到第二百一十九条,提供了公司法用语的含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该法规等内容。 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179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上诉人(原告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大学本科,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路XXX号X单元XA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所谓“通奸”,系指有配偶之人与人通奸。其犯罪之特别要件有二: 1.犯罪主体须为有配偶之人:所称“有配偶”,须其婚姻关系尚存续中而言,如未结婚或已离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仅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或结婚未具备公开仪式及 二以上证人的形式要件,纵已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者,仍非犯罪的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复杂化,挪用公款罪在社会上日益凸显。那么,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挪用公款罪可不可以是单位犯罪?私企挪用公款怎么定罪?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近年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所抬头,不断有投资者因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或期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