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治理、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能力,按照“七五”普法系列工作安排,9月10日,川投集团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暨民法典专题学习培训会(第三期川投讲坛)。 受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体斌委托,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罗永平传达了体斌董事长对学习贯彻民法典活动的重要指示。体斌董事长结合个人学习民法典的体会,从国家、企业、个人3个维度对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作了深刻分析,他指出,企业应严格遵守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活动的基本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落实民法典精神与推进全面依法治企紧密结合
一、查政治献金之捐赠可否撤销,依本部94年1月17日研商政治献金法适用疑义案会议决议略以,政治献金法对于政治献金之捐赠,于移转权利后得否撤销,并无明文规定。其为违法之捐赠,本法已明文规定应于收受后一定期间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惟如系合法之捐赠,于符合民法规定要件情形下,自得予以撤销。 二、次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政治献金之收受,得于收受后1个月内返还捐赠者;逾期或不能返还时,应于收受后2个月内办理缴库;如不愿收受,亦得于收受后1个月内返还等规定
国赔法第8条所谓“知”有损害与民法第197条所谓“知”有损害之阐释。 员工红利请求权时效起算点? 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使债务人取得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债权人之请求权或债权并不因而消灭。 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既以“公然”为其构成要件,自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虽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仍须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者,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
本文摘要:12月4日是十九大开会后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自学秉持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宪法权威,府东社区积极开展《民法总则》讲经暨普法科学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本次活动邀我市司法局干部余晋为社区居民讲解2017年10月1日新的实行的《民法总则》科学知识。 12月4日是十九大开会后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自学秉持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宪法权威,府东社区积极开展《民法总则》讲经暨普法科学知识有奖竞赛活动
一般民众贷款买房时,为避免银行核贷成数不足,又无充足自备款项或其他资金来源的窘境,通常会与卖方商议在买卖契约里加注房贷成数条款,亦即,先行约定如贷款无法达到一定成数或特定金额时,两造合意无条件解除契约等文字,以免违约责任及签约款或定金被没收的风险。 不过,实务上经常发生房贷成数条款的约定文字不够明确,而产生条款性质究竟为附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权的争议,买方甚至误判有房贷成数条款的约定,而一时大意,在事后确认金融机构无法核贷时,认为契约已经自动失效,从而没有即时通知卖方,但卖方却先发制人,以买方违约未按时缴纳用印款,而先行解除买卖契约,并没收买方已付款项或追讨违约金。因此,自有探明房贷成数条款,在法律上性质的必要
名律师谢震武伉俪于数位地球研究中心认识校内资讯设施情形。 名律师谢震武伉俪应资讯中心的邀请,18日中午莅临文大参观。谢律师伉俪在抵达文大校园后,陆续走访数位地球研究中心、资讯中心、图书馆、校史室、华冈博物馆等单位,认识校内各项软、硬件设施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说你情我愿就可以了,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法律学院、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举办第八期“尚正法学沙龙” 9月13日下午,法律学院、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举办了第八期“尚正法学沙龙”。本次沙龙主题为“《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研习”,在上一期“尚正法学沙龙”《民法典》研习基础上对物权编的内容继续深入研究。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康教授与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约20人参与了此次活动
公职人员于就(到)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就(到)职申报并信托财产完竣即可,即具强制信托身份之公职人员,于就(到)职之日起3个月内,得随意择定1日为就(到)职申报及信托申报之“申报基准日”,倘于申报基准日后始办理结婚登记,因我国民法第982条则系采结婚登记主义,故于申报日前既尚未具合法夫妻关系,自无庸一并申报配偶之财产。至其配偶之财产既仍属应信托之标的,参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3项所定“前2项人员于完成信托后,有另取得或其财产成为应信托财产之情形者,应于3个月内办理信托并申报”之法理,自应于完成结婚登记后3个月内,将配偶之财产办理信托并填具交付“新取得信托财产申报表”始符规定。
一、如果女方出轨,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出轨的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规定,因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