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释字第685号解释;林大法官锡尧提出,许大法官宗力加入之协同意见书;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协同意见书;许大法官玉秀提出,林大法官子仪、许大法官宗力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见书;黄大法官茂荣、叶大法官百修分别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释字第684号解释;李大法官震山、苏大法官永钦、许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清游、许大法官玉秀、黄大法官茂荣、陈大法官春生分别提出之协同意见书及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公告司法院大法官99年度学术研讨会参加人员名单(如附档),本研讨会于99年12月18日(星期六)上午08:30开始办理报到手续,欢迎准时参加。 释字第682号解释;林大法官子仪、苏大法官永钦、林大法官锡尧分别提出之协同意见书,李大法官震山、许大法官玉秀、陈大法官春生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及陈大法官新民、黄大法官茂荣分别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右)。(图/翻摄自司法院官网)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弹劾案,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二审改以整体评价,今(2)日将原判决废弃,改判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 石木钦2019年遭检举,指他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长与高院院长期间,与前佳和实业董事长翁茂钟不当往来,涉嫌贪污
对于徐自强仍被判决有罪的结果,我们感到相当遗憾。本案缠讼至今超过14年,此次更六审的审理期间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羁押超过13年,比苏建和等三人还要久!如同许多缠讼经年的案件,检方并无徐涉案的确实证据,法院却仍允许他被长期羁押,饱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国84年大直一位房地产业者遭绑架后杀害
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姚文智等22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吕孙绫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草案”、(四)委员刘世芳等16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罗致政等20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员陈明文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法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中国时报》,1998年9月4日,第4版。总统府允诺支持并主导全国司改会议,司法院院长施启扬邀请总统府秘书长黄昆辉与多位朝野法界代表,一同会商筹备事宜,由大法官翁岳生担任筹备会之先前小组召集人。 《中国时报》,1998年9月4日,第4版
条文 入出国及移民署为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应以受处分人理解之语文作成书面通知,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等相关规定;并应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二、参照司法院释字第七0八号解释意旨,维护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及赋予其救济机会,并参考原条文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内容,增列为本条规范。 三、入出国及移民署作成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以符保障人权之立法意旨
期刊论文〈国民法官的判死练习题:模拟法庭旁听的几点观察〉 林慈伟(2021年12月),〈国民法官的判死练习题:模拟法庭旁听的几点观察〉,《全国律师》,第25卷第12期,页44-57。 自从2020年国民法官法三读通过后,全台各地就陆续举办以国民法官法为基础的模拟法庭。从去年到今年,参与了北三院若干场模拟法庭的旁听,为了有相对整体性的观察,就旁听的这几场,都尽可能地全程参与以了解及学习
查询系统每月周期更新,如需查询最新资料,请点阅“最新动态”。 部分资料内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号,如欲详阅内容,请连结至“司法院网站”下载造字档,并使用IE浏览器观看。 劳动部补助新成立工会办理教育训练实施要点 (民国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七、依前二点规定申请本要点之补助者,应备下列文件: 补助者,除前项所定应备文件外,另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工会会员名册,且标明受雇于事业单位并实际从事工作之会员
本会接获第三条基本资料后,应予汇整分析,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分析或专案委托研究,并邀请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建置森林火灾灾害潜势数据库,适时更新并依法公开。 森林火灾灾害潜势资料公开后,本会视森林火灾实际发生情形及影响程度,依前项规定审查后,进行数据库之维护或更新。 前条基本资料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洽请下列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或更新: 三、灾害纪录及其他相关基本资料:各中央有关机关、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立法院今(24)日三读通过行政院送审之《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鉴于近年各界对于增加并购弹性及保障股东权益迭有建议;又司法院释字第七七O号解释理由书指明,企业并购法现行规定未使股东及时获取董事或股东利害关系相关资讯等,应检讨修正,爰本次修正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包含(1)保障股东权益、(2)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及(3)扩大弹性租税措施等,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为强化股东权益的保障,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有适用,以保障其退场机制。 二、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并购,不须再经过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