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于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一、国立交通大学图书室(以下简称本图书室)开放时间内,读者须凭有效证件入馆。入馆相关规定依“国立交通大学图书馆入出口管制要点”实施。 二、本图书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为9时至18时,周六至周日闭馆,寒暑假期间另订之;但遇有特殊情况,本图书室得于事先公告后,变更开馆时间
第一条 依据本校教师升等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订定国立成功大学管理学院(以下简称本院)教师升等复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教师升等之复审除依照本校教师升等办法办理外,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院教师升等由各系(所)初审通过,备齐有关资料按本校教师升等办法规定时间之三周前(但85年8月1日以后新聘助理教授或讲师,得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院推荐,由院将其著作送教务处办理外审,著作外审通过者,提交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办理复审,其复审细则另订之
5月报税月今天开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将自有房屋隔成多间套房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如果未依法申报租赁所得,一经查获,除补税外,还将应依法处罚。 国税局官员说,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如果无固定营业场所、未具营业牌号及未雇用人员处理出租事宜,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按租赁所得自行申报,并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其必要成本费用如能提供证明文件,得于申报时自租赁收入核实减除;如未能提出相关成本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依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规定,以租赁收入的43%计算成本费用。 官员举例说,A君于108年将自有房屋隔成多间套房出租,每间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万元不等,A君并未将相关收入列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的租赁所得申报,国税局查到A君租金收入的汇款,因A君无法提出租金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因此以查获漏报租金收入200余万元,减除43%必要费用计算租赁所得,核定A君108年度漏报租赁所得120余万元,除补征税额外,并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约聘雇人员的离职储金请求权,可否受强制执行? 甲是某行政机关的约聘人员,甲每月个的薪水中,机关会扣下6%作为自提储金,机关则会另外提拨6%作为公提储金,存入机关设于邮局的员工离职储金专户中。当甲离职时,甲可申请机关将累计的自提、公提储金本息拨付于己,此种离职储金,半类似于约聘人员退休金的概念。 假如甲欠银行钱,而甲已离职,但有尚未向机关申请拨付离职储金本息100万元,银行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扣押甲向机关请领离职储金的权利、请求机关将该离职储金给付给银行吗?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9条规定:“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兹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放宽公务人员依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 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 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转知财政部有关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因设籍人受疫情影响,出境逾2年户籍于109年或110年迁出国外者,得于112年9月22日前申请续按(2‰)课征地价税宣导。转知财政部有关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因设籍人受疫情影响,出境逾2年户籍于109年或110年迁出国外者,得于112年9月22日前申请续按(2‰)课征地价税宣导。 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因设籍人受疫情影响,出境逾2年户籍于109年或110年迁出国外者,得于112年9月22日前申请续按(2‰)课征地价税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 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权之人或实际行为之职员、受雇人或从业人员之故意、过失,推定为该等组织之故意、过失。 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
前瞻基础建设(青少年乐活/社区共读站) 教职员专区 学生专区 家长专区 校友专区 校务建言 内部控制 均质化计划 前瞻基础建设(青少年乐活/社区共读站) 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提“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之远距教学应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条条文规定(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目的之 必要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已公开发表之著 作。 前项情形,经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未有学校学籍或未经选 课之人接收者,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二项情形准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