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聘雇人员的离职储金请求权,可否受强制执行?

甲是某行政机关的约聘人员,甲每月个的薪水中,机关会扣下6%作为自提储金,机关则会另外提拨6%作为公提储金,存入机关设于邮局的员工离职储金专户中。当甲离职时,甲可申请机关将累计的自提、公提储金本息拨付于己,此种离职储金,半类似于约聘人员退休金的概念。

假如甲欠银行钱,而甲已离职,但有尚未向机关申请拨付离职储金本息100万元,银行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扣押甲向机关请领离职储金的权利、请求机关将该离职储金给付给银行吗?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9条规定:“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劳工依本条例规定请领退休金者,得检具劳保局出具之证明文件,于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前项专户内之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

公务人员退休法第14条规定:“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第9条第1项前段规定:“约雇人员不适用公务人员俸给、考绩、退休、抚恤及公教人员保险等法规之规定。”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第6条前段规定:“聘用人员不适用俸给法、退休法及抚恤法之规定。”

所以约聘雇人员并不适用公务人员的退休规定,且“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给与办法”也没有像公务人员退休法等不得扣押的规定,所以约聘雇离职储金的请求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标的。

不过债权人也需留意,当约聘雇人员仍在职时,尚不得请求机关拨付离职储金,所以此时也无法扣押,仅得于约聘雇人员离职、所属机关尚未拨付离职储金的短暂空窗期,赶快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法院尽速核发扣押命令,才能成功扣押。所以一般的债权人在欠缺第一手资讯的情况下,要成功扣押也实属不易。

收取命令、移转命令、支付转给命令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