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行政院置发言人一人,特任,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得由政务职务人员兼任之。

行政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行政院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专责单位。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