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报税月今天开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将自有房屋隔成多间套房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如果未依法申报租赁所得,一经查获,除补税外,还将应依法处罚。
国税局官员说,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如果无固定营业场所、未具营业牌号及未雇用人员处理出租事宜,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按租赁所得自行申报,并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其必要成本费用如能提供证明文件,得于申报时自租赁收入核实减除;如未能提出相关成本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依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规定,以租赁收入的43%计算成本费用。
官员举例说,A君于108年将自有房屋隔成多间套房出租,每间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万元不等,A君并未将相关收入列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的租赁所得申报,国税局查到A君租金收入的汇款,因A君无法提出租金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因此以查获漏报租金收入200余万元,减除43%必要费用计算租赁所得,核定A君108年度漏报租赁所得120余万元,除补征税额外,并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官员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应自行检视是否有漏未申报租赁所得,如发现漏未申报,依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