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资本限额。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