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
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权之人或实际行为之职员、受雇人或从业人员之故意、过失,推定为该等组织之故意、过失。
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力。
前项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
依本法规定减轻处罚时,裁处之罚锾不得逾法定罚锾最高额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于法定罚锾最低额之二分之一;同时有免除处罚之规定者,不得逾法定罚锾最高额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于法定罚锾最低额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种类行政罚,其处罚定有期间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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