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一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四: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五: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六: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四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七:经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八: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裁处罚锾基准.PDF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标准适用于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为罚锾之裁罚。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一。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二。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三。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四。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五。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六。

经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七。

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八。

主管机关为审议裁处罚锾案件之违规事实及额度,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机关代表组成审议小组为之。

裁罚时,违法行为数之认定,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行政罚行为数认定标准办理。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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