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于109年6月10日修正发布“公私场所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下称裁罚准则),除更名为“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外,未来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规定者,尤其涉及排放有害空污物、在空品恶化期、空品不良区加重空污状况;与夜间违规、假日超标、绕流偷排、申报不实的恶意违法行为,将依影响程度加重计算以加重处分。此修正后的裁罚准则,在发布后即上路施行。

此裁罚准则是各地环保主管机关裁处罚锾金额的依据,今次修正是源于环保署在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气污染防制法,大幅提高对于严重违规者的罚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例如窜改监测资料及情节重大者,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锾。除了罚锾、停工、停业的行政罚外,还会追讨不法利得,部分重大违规更将祭出刑罚。同时,情节轻微者的罚锾下限也将调降,例如露天燃烧等情节轻微的个人行为,罚锾下限由5000元调降为1200元,让裁罚更符合比例原则。

环保署指出,本次修正重点,特别针对刻意窜改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者,新增得以最高罚锾裁罚的规定,以遏阻欺瞒行为。例如过去曾发生有业者窜改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的数据采撷程式,产生不实的监测数据,据以向主管机关申报的情形,主管机关依罚锾公式计算结果,最多只能罚锾30万元,处分过轻,未来有相同违规情形者,可直接以2000万元的最高罚锾处分,以资警惕。

本次修正也加重属有害空气污染物及污染排放的违规裁处,同时增加一个计算罚锾的“影响程度”因子,并参考各项违规情节,调整各裁罚因子的权重。未来在空气质量恶化期间不配合执行紧急防制措施,或未依规定申请许可证而操作污染源等,都会被加重处分。

此外,新增主管机关在裁处时依个案情形应加重或减轻罚锾的裁量因子,举凡夜间、假日违规、不遵行停工(停业)命令、违规地点在空气质量不良的地区等,均属应加重处罚的事项;至于未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程序违规行为,或3年内首次违规、配合稽查、主动通报并进行改善等情形,则可以减轻处罚。

环保署强调,处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民众希望尽速改善空气质量,加重处分遏止不法及对于违规者要求改善有其必要。由于空污法修正后违反规定的罚则很重,除行政罚(罚锾、停工、停业)以外,部分违规事项还会涉及刑事处罚(例如工厂突发事故,大量排放污染物,未采取紧急应变措施而致人于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有不法利得,也会被追缴,因此违规不但无利可图,还可能得不偿失,希望大家依规定善尽空气污染防制的责任,共同维护我们的环境,也能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