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5年11月30日 下午10:42蔡再发 [ 已更新 2015年11月30日 下午10:43 ]
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业于104年11月26日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本次计增订1条,修正7条,主要修正内容系将电子发票及载具明定于营业税法。另外在裁罚规定部分,删除了原来第46条第3款账簿未送验印的处罚,同时参照同法第51条规定,将第52条的裁罚倍数从1倍至10倍调降为5倍以下,并增订裁罚上限为新台币100万元。
财政部指出,上开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系为维护租税公平,并健全电子发票环境,增订电子发票及其载具之法源依据及定明短漏开统一发票之行为罚裁罚适用范围等规定,以利征纳双方依循。该部将配合于完成立法程序后,尽速修订相关子法规并积极进行后续稽征作业之规划,俾利法案推动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