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超过结婚登记期限而未登记,是否有相关的罚则?
一、依户籍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户籍登记之申请,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又依户籍法第7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违反第48条第1项规定,未于法定期间为户籍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900元罚锾。”
二、自97年5月23日后结婚改采登记婚,登记婚不会有罚锾的问题,但97年5月22日前生效之仪式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会有逾期罚锾的问题。
三、在国外已依行为地法生效之结婚登记,其结婚证明文件正本及中译本,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验证后应于30日内办理,逾期亦会有罚锾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