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本校教师升等办法及有关法令规定订定国立成功大学管理学院(以下简称本院)教师升等复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教师升等之复审除依照本校教师升等办法办理外,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院教师升等由各系(所)初审通过,备齐有关资料按本校教师升等办法规定时间之三周前(但85年8月1日以后新聘助理教授或讲师,得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院推荐,由院将其著作送教务处办理外审,著作外审通过者,提交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办理复审,其复审细则另订之。

第四条 系(所)初审不通过者,得于收到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决议通知后一周内向院教师评审委员会提出申复(申复办法另订之);经院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之申复案,视同系(所)初审通过,并依照前条规定之升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复审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后向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请升等者如对复审结果有疑问时,得向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复。

第七条 体育健康与休闲研究所于95年8月1日成立并纳入本院编制,原聘任教师申请升等之计分方式,得采研究项目均以各细项最高分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并提报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